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羅慶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8條之規定,僅票據權利人得向付款人為止付之
通知,惟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通知人「苗栗縣南
庄鄉農會」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系爭票據如未背書轉讓予
上揭通知人,其通知依法即不生止付之效力,故請先至付款
金融機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
,再向本院提出已更正之證明,以符上開法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