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1號
MLDV,110,司促,247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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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捌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參拾玖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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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