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恆毅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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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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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恆毅1300│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
│ │556281│0000000000│2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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