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59號
MLDV,110,司促,2459,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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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恆毅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恆毅1300│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
│  │556281│0000000000│2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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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