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44號
MLDV,110,司促,2444,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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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高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99年6 月8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
   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
   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10 年1 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帳單) ,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9,993 元( 附
   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
   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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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