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譚敬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貳
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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