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債 務 人 徐宗鴻
張金榮
陳氏梅
徐美芳
一、上列債務人徐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
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金榮、陳氏梅、徐美芳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