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81號
MLDV,110,司促,2081,202104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債 務 人 徐宗鴻 


      張金榮 


      陳氏梅 


      徐美芳 


一、上列債務人徐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
  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金榮陳氏梅徐美芳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