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德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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