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志廷
巫承啟
黎美蓮
鄭家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霄製藥廠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
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
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共390,00
0 元(陳志廷120,000 元+巫承啟70,000元+黎美蓮100,000 元
+鄭家佩100,000 元=3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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