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黃星傑
黃朱菊
黃建森
黃虹雅
黃虹燕
黃虹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具狀表示撤 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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