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詹益森
詹益泉
詹美華
詹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82 號有關補償事務之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 第182 號有關補償事務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