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0號
MLDM,110,附民,40,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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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趙福民

被   告 余幸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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