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0號
MLDM,110,交附民,10,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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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范維心

兼法定代理人 范瑪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   告  吳聲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70號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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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