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木火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徐仕彥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 年度苗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