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7號
MLDM,110,交簡附民,7,202104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木火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徐仕彥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 年度苗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