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66號
MLDM,110,交易,66,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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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
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振中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6 時15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苑裡 鎮苗121 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鎮社苓里社苓106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 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被害 人陳端莊違規橫越馬路,遭被告機車撞擊,致被害人陳端莊 受有頭部外傷併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及嚴重腦挫傷、 右側恥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脛骨、腓骨骨折 等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陳端莊之配偶 曾明財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0 年3 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苗栗縣苑裡鎮公所110 年3 月22日苑鎮行字第1100004763號函暨所附聲請撤回告訴狀、 苗栗縣苑裡鎮調解委員會109 年刑調字第121 號調解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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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