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代 理 人 鄭馥儀
陳致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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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帳號 │
│ │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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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安紙品印刷行│合作金庫商業銀│108年11月15日 │1,066,000元 │SV0506572 │58507050│
│ │彭馨誼 │行北花蓮分行 │ │ │ │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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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安紙品印刷行│合作金庫商業銀│108年11月25日 │1,815,000元 │SV0506565 │58507050│
│ │彭馨誼 │行北花蓮分行 │ │ │ │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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