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簡水田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游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在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設定之登記日期為民國85年5月6日、收件字號為85年花登字第011127號、權利人為被告、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存續期間為民國85年5月3日至民國87年5月2日、清償日期為民國87年5月2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原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等內容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原告於民國81年5月購得而登記為所有權人。原告妻舅 柳志貴於85年間因賭博欠債而向原告妻子張寶村借錢,張寶 村只好拿系爭土地讓其處理。109年5月間原告收到花蓮縣地 方稅務局通知系爭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求 原告補繳104年至108年地價稅差額。原告調取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後始發現其上有遭被告於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設定: 登記日期為民國85年5月6日、收件字號為85年花登字第0000 00號、權利人為被告、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元、存續期間為85年5月3日至87年5月 2日、清償日期為87年5月2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原告 。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等內容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 權)登記。依原告判斷,應係柳志貴於85年間向被告借款而 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柳志貴到底欠多少錢原告不清楚。 因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清償日期為87 年5月2日,則於102年5月2日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又被告 仍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07年5月2日前實行系爭抵押 權,故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當時跟原告妻舅柳志貴買賣系爭土地,時間 大概是84年左右,買賣標的是土地及其地上物即柳志貴的鐵 皮屋,是當作車行,被告是以222萬元購買,當時因為有鐵 皮屋所以土地不能過戶,柳志貴有說系爭土地是原告的,有
給被告看過所有權狀,柳志貴當時說土地所有權是他自己的 ,但是是掛名在原告名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 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 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甚明。又所有人排 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 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 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 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 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 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 斥期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第646號判決意旨 參照)。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由該土地登記謄本內容可 知,系爭土地於85年間確有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 權總金額為300萬元,存續期間為85年5月3日至87年5月2日 ,清償日期為87年5月2日。債務人為原告等情。是以,無論 當時兩造係基於何種債之法律關係而設定,依系爭抵押權內 容之記載,被告應可於上開清償日期即87年5月2日行使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權利,又依民法第125條前段規定,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上開債權請求權自87年5月2日起算15年即於 102年5月2日因罹於15年時效期間而消滅,復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曾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則依民法 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107年5月2日歸於消滅。是以 ,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並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