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2號
HLDV,110,家繼簡,2,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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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葉美如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正宗高葉勝妹温美香温仁宗間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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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