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10年度,37號
HLDV,110,司簡調,37,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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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沛均 
代理人(法  紀岳良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蕭建榮間拆屋還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上午11時50分電話聯繫中 表示,調解期日不到場接受調解,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 望,縱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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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