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號
HLDV,110,司拍,20,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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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林峯旭 


關 係 人 羅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有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羅陳賢分別於民國(下同)104 年3月25日、105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3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4年3月 22日、135年8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 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 案。
三、又關係人羅陳賢分別於104年3月21日、104年3月30日簽發借 款契約書二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1,000,000元、60, 000元,借款期間分自104年3月26日至124年3月26日、104年 3月30日至124年3月26日,利息、違約金均有約定,詎未料 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所負債務均視全部到期, 尚負債本金801,464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關係人羅陳賢於 108年7月5日以信託之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林峯旭,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 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其他約定事項影



本二件、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影本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 、催告函影本二件、郵局回執影本二件、動用繳款紀錄查詢 單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4 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 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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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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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嘉平段│ │0072 -0001│空│空│ │ │62.00 │全部 │林峯旭( │
│ │ │ │ │ │ │白│白│ │ │ │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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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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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公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
│001 │01226-│花蓮縣新城│嘉平段0072│住家用、│一層29.83 │29.83 │ │ │平方公尺│ 全部 │林峯旭
│ │000 │鄉嘉里一街│-0001地號 │磚石造、│ │ │ │ │ │ │(全部)│
│ │ │99號 │ │1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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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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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