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峻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日下午3時調解期日,兩造未到院接 受調解,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促成 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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