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21號
HLDV,110,司家補,2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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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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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