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1號
HLDV,110,司催,21,2021040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昱廷即游瑞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t40;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0078-NX-0067026-9 │普通股 │ 1 │ 50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