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陳湘琳即陳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587元,及自民國
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違約
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
取違約金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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