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78號
HLDV,110,司促,1878,2021040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張正海即潘正海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916元,及自
    民國 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911元,及自 96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