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4號
HLDV,110,司促,1864,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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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仲傑即黃仲傑


債 務 人 黃錦耀 

債 務 人 李昀美即蔡萬美即李萬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7,32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仲傑即黃│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9%計收│
│  │107,328 │仲傑、黃錦│11月1日起  │3月11日止  │利息     │
│  │元   │耀、李昀美│      │      │       │
│  │    │即蔡萬美即├──────┼──────┼───────┤
│  │    │李萬美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收│
│  │    │     │3月12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仲傑即黃│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09%計 │
│  │107,328 │仲傑、黃錦│12月2日起  │3月11日止  │收違約金   │
│  │元   │耀、李昀美│      │      │       │
│  │    │即蔡萬美即├──────┼──────┼───────┤
│  │    │李萬美  │自民國110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19%計 │
│  │    │     │3月12日起  │6月1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 │
│  │    │     │6月2日起  │      │收違約金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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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