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8號
HLDV,110,司促,178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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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 權 人 謝純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光蔡念真蔡念慈蔡念恩、蔡
念凡、蔡祐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 110年4月8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債權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吳碧珠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 統表及陳報相對人均未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 已於110年4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於110年4月15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 債權證明文件,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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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