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2號
HLDV,110,司促,1782,2021042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債 務 人 杜阿妹 

債 務 人 杜伯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文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1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