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旻岐
債 務 人 徐子傑
債 務 人 徐詩涵
債 務 人 徐正豪
債 務 人 徐欣霓
債 務 人 徐欣怡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一、債務人江美慧、徐子傑、徐詩涵、徐欣霓、徐正豪、徐欣怡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楠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旻岐連
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06元,及自民國 109年
10月2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及自
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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