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9號
HLDV,110,司促,1759,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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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旻岐 
債 務 人 徐子傑 
債 務 人 徐詩涵 
債 務 人 徐正豪 
債 務 人 徐欣霓 
債 務 人 徐欣怡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一、債務人江美慧徐子傑徐詩涵徐欣霓徐正豪徐欣怡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楠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旻岐
  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06元,及自民國 109年
  10月2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及自
  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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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