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號
HLDV,110,亡,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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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陳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串喜於民國74年8 月5 日因行 方不明,經其胞兄陳介輝依法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 死亡,並經該院以94年度亡字第60號判決宣告死亡確定;然 相對人目前尚生存,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等語。二、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款、第 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時 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60號判決影本在卷可參 ,堪認新北市為相對人之住所地,花蓮縣僅係相對人被安置 之場所,是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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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