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6號
HLDM,110,訴,2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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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42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
本案被告張偉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0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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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