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2號
HLDM,110,聲判,2,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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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然昕


被   告 邱盈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
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 年4 月7 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28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
9 年度偵字第349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固有明文。而所謂「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乃聲請交 付審判之必備要件,如有欠缺,並無何得命補正或得豁免事 由之相關規定,且參諸設此要件之立法意旨,在防止濫行提 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足見其強制律師代理之目的,無非 使律師細研案情認有必要,始為代理提出聲請,俾免浪費司 法資源,則此要件自須於提出時已具備,否則如容認提出聲 請後再補行委任,僅徒具形式而無從達成防止濫訴之目的, 自與立法意旨有違。是該項程式上之欠缺即屬不可補正之不 合法情形。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駁回之,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郭然昕告訴被告邱盈平涉犯侵占等案件,經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96號為不起訴 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聲請再 議,亦經該檢察署檢察長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28 號駁回 再議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 分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仍不服前開臺灣高等檢察署 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 判,惟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即逕自聲請,有聲請 人所提之聲請交付審判判狀可參。是聲請人顯未合法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補 正,應由本院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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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