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10年度,1號
TTDV,110,重再,1,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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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陳進東
再 審 被告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5
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且於 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20,602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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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