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7號
TTDV,110,補,147,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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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寶琴
訴訟代理人 黃紋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早安美芝城早餐店等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①本件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
為79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5,300元,故土地部分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98,70
0元(計算方式:7925,300元=1,998,700元);②請求返還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部分,該屋民國109年課
稅現值合計380,000元(計算式:住家168,900元+營業123,7
00元+非住非營87,400元=380,000元),有109年臺東縣稅務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茲先就上開請求返還土地、房
屋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7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562元,請原告限期繳納。至原告請求返還房屋稅部
分,並未提出具體請求金額,是此部分暫不核定,俟原告具
體提出請求金額後再予核定補繳,附此敘明。
二、提出被告早安美芝城早餐店之經營人姓名、最新戶籍資料及
被告林紫晴之最新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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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