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被 告 黃張蘭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