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樓明忠
相 對 人 馬莉亞 HSU MARIA ENRIQUETA GEDAY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票號:TH-No-519769),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貳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1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TH-No-519769),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元 ,到期日為107年12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 開本票到期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