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5號
TTDV,110,司促,1565,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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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宥芯即潘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宥芯即潘婷婷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
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年8月2日止共消費簽
帳27,69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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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