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0號
TTDV,110,司促,1340,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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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ㄧㄧ○年ㄧ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偉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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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