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馬震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9,147元 110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0.72% 110年5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 3,746元 無 無 110年2月12日起至 110年3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 3 7,525元 無 無 110年3月12日起至 110年4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 4 11,338元 無 無 110年4月12日起至 110年5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