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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9號
TTDV,107,訴,179,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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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號
反訴原告 林美足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鄭雪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有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撤回後之原聲明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1,155萬元(計算式:110萬+515萬+530萬=1,155
萬);嗣反訴原告追加請求聲明第1項之金額後,訴訟標的價額
為1,719萬5,898元(計算式:674萬5,898+515萬+530萬=1,719萬
5,898),則反訴原告尚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9,720元(
計算式:11萬3,640-16萬3,360=-4萬9,720)。反訴原告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將裁定駁回其訴。另反訴原
告如有和解意願,且和解方案涉及第三人即坐落臺東縣○○○鄉○○
段000 ○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邱靜怡,而邱靜怡有意願
參加本件和解,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偕同到庭或請其出具特別委任
和解之委任狀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
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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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