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基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02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85號、110年度
執他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及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臺東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於民國108年6 月3日在臺東縣臺東市知本路2段571巷口處所,查扣疑似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 保字第72號),經送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 扣物既係違禁物品,又原法院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77 號)主文未為沒收之宣告,僅於理由欄諭知宜由檢察官依職 權為適法之處理,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 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魏基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02號提起公訴後死亡, 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等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晶體1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驗中心108年6月17日慈大藥 字第108061756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晶體1包 ,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品 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名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包裝袋1只 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2.1301公克,驗餘毛重:2.122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