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12號
TTDM,110,原附民,12,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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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被 告 楊絲絲



李淑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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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