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林明山
指定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