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麗賢即劉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 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原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示股 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80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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