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0號
TNDV,110,除,14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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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張菲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8日 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225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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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