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23號
TNDV,110,除,123,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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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百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訴訟代理人 湯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志杰實業有限公司周楊靜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百責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5月20日 3,150元 C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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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