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4號
TNDV,110,金,4,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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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被 告 楊元佑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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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