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2號
TNDV,110,重訴,42,202104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
許乃方
被 告 誠豐製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炯廷
被 告 林重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零貳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
月18日起起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11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
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誠豐製材有限公司(下稱誠豐公司)邀同
被告林炯廷林重男(下分別稱林炯廷林重男)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共同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
及保證契約書,向原告分別於:①於109年4月17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9年4月17日起
至112年4月17日止,利息按月計付,並按原告銀行1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8%機動計收,本金按月平
均償還;②同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9年4
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利息按月計付,並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機動
計收,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約定付息外,自逾期日
起6個月內加付上開10%,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上開利率20%
之違約金。詎誠豐公司自110年2月17日起即未按期還款,依
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屢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迄今尚積
欠6,000,002元、1,499,9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林
炯廷、林重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為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 約暨總約定書、保證契約書各2份、分期償還電腦卡、京城 銀行一年定儲牌告利率表及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調整表等 件為證(見卷第17-8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 1項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 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林炯廷林重男擔任誠豐公 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誠豐公司未依約清償,已如 前述。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75,2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豐製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