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陳黃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宗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