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王合源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祭祀公業王合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5,45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6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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