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2號
TNDV,110,訴,162,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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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煌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燕貞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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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